按照《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和《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等文件規定,重點功能區、產業園區,可建設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需求。近年來,中關村一區十六園、經濟技術開發區及部分區,結合區域發展需要和引才方向,出臺公租房、共有產權住房面向人才供應的管理辦法,籌集房源解決了人才在居住方面的后顧之憂,為企業創新發展打造了適宜的營商環境,也促進了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根據中央及北京市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精神,要充分發揮人才的戰略資源作用,進一步優化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在住房條件等方面為人才提供支持,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產業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依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政策規定,緊密圍繞“四個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起草了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住房支持的意見,對各區(園區)開展人才住房工作予以規范和指導。
《意見》的主要內容堅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實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要求,聚焦符合條件人才的住房職住平衡,按照“租購并舉、以租為主;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原則,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為輔,在就業創業人才聚集區域,籌集房源就近解決人才居住生活需求。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規定組織建設籌集,面向住房、就業等情況符合本區(園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人才家庭配租,由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或所屬專業企業持有運營,實行嚴格的退出和監管機制,促進房源循環使用。共有產權住房按照規定組織建設籌集,面向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且符合就業等要求的人才家庭配售,后續實行內部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堅持“以區為主、全市統籌”原則,各區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制定建設籌集、申請條件、分配管理、使用監督等實施政策,籌集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供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籌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根據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統籌部分房源面向市級引進人才分配。
意見反饋途徑: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見與建議,請于2018年6月22日17:00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傳真:59958423
郵箱:rczfzc@sina.com
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房源籌集
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園區各類人才的實際需求,優先利用園區規劃的居住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列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為成套住房,也可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可根據人才需求,按照相關程序申報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建設條件、人才結構、實際需求、職住平衡等因素綜合確定。園區管理機構也可在園區周邊,通過長期租賃集體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
各區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區域,通過新建、改建、長期租賃集體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調劑已有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
(二)分配管理
人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
2。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
3。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因素確定。
(三)租金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整體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產權單位為中央及市屬單位的,租金標準需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其他項目租金標準需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并報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不同產權單位持有的,租金標準應保持一致。
市、區政府調配已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現有租金標準執行。
(四)運營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或所屬專業企業持有運營。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運營單位應與用房單位、承租人才簽訂三方房屋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統一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管理。
(五)監督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日常使用監管工作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負責,只租不售,不得變相以租代售,用房單位應積極配合,發現違規使用、擅自轉租、轉借、空置等行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嚴肅查處,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規使用。
各類人才承租期間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離職、退休等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
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實行內部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一)建設籌集
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職住平衡、產城融合的原則,在園區范圍內及周邊建設籌集共有產權住房,用于滿足區域范圍內人才居住需求。通過新建方式籌集的,應在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配售;通過收購剩余政策性住房籌集的,應指定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二)申請審核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人才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
2。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確定。
符合條件的人才應以單位名義在單位注冊地或辦公所在地集中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編在職等情況進行初審,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將初審通過家庭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各區結合實際確定相關主管部門對人才標準、就業情況等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請登記配售。
(三)配售管理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共有產權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與穩定就業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統籌考慮。
1。組織分配。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可通過搖號或會同區人才主管部門根據申購家庭情況打分確定選房順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的,各區可結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創新能力、影響力、發展潛力以及對所在行業領域的作用和貢獻、在京服務年限等因素綜合打分排隊確定。具體規則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項目申購公告中公布。
2。余房處理。共有產權住房竣工交用后未配售的房源,可預留一定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繼續面向人才配售。超過預留期后仍有剩余的,由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機構收購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四)后續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原則上不得出租,確需出租的,應征得代持機構同意。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代持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通過市級交換服務平臺面向本區或園區符合購買條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各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區房屋管理部門、代持機構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實現房屋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五)其他
共有產權住房建筑規劃設計、裝修、銷售均價、產權份額確定、后續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人才租房補貼及購房支持政策
(一)各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通過向引進人才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租房補貼資金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市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人才標準和范圍后,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給予優秀人才購房支持。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備案在京工作的非京籍優秀人才及境外個人(含港澳臺居民),在本市無住房的,可以購買首套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請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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